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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今日公开开庭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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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唐家华通讯员曹丽雯吴芳莲报道11月18日上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彭寿保、郑会林、彭志、张佐新非法转移、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也系衡阳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承办检察官吴芳莲介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就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本案中政府部门为防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采取应急措施、支付处置费用,该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资金,实质归属于社会公众。对于污染环境类事件,要结束企业或个人污染环境,政府买单修复的模式,不能因某些人的违法行为而让整个社会来承担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紧紧围绕被告非法转移、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破坏了周边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核心内容宣读起诉书,针对被告实施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被告的过错、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焦点问题,出示证据和发表辩论意见。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彭生宝在最后出庭意见中指出,生态兴则文明兴、发展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发展衰。党和政府一向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每一个公民或企业,都应增强环保意识,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彭寿保、郑会林、彭志、张佐新连带支付因处置衡山县境内环境损害而产生的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安全处置费用、现场清理与污染控制费用、应急监测费用、人员支出及行政办公费用以及检测、鉴定等费用共计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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