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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公安部署打击非法捕捞犯罪专项行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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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1日,副县长、公安局长范烨主持召开专项会议,对打击非法捕捞犯罪专项行动进行部署。局*委副书记、*委王海鸥,在家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范烨强调,长江“十年禁渔”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行稳致远的关键之举。6月29日,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召开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会议,公安部*委委员、副部长林锐出席会议并就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6月30日,省厅召开长江“十年禁渔”工作视频调度会,副省长、公安厅长许显辉出席会议就重点工作进行了强调。

范烨指出,省公安厅将衡山县纳入长江“十年禁渔”范围,全县公安机关务必要贯彻落实好部、省市会议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根据上级部署,要加大宣传力度,配合渔*部门深入宣传法律*策,广泛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要加大巡查力度,加强与农业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对重点水域、重点区域的联合巡查力度,强化线索排查,对重点水域、重点区域开展彻底排查摸底,准确掌握动态信息,精准打击犯罪活动。要加大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坚持重拳出击,侦破一批非法捕捞犯罪案件形成强有力严打高压震慑效应。

衡山县人民*府已于年12月18日发布了关于全县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山*告〔〕23号),通告明确了湘江衡山全段64.58公里水域为全面禁捕水域,全面禁捕时间自年1月1日起,凡违反禁捕规定非法捕捞的,由县渔*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没收渔获物、渔具、渔船、电捕设备、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凡在禁捕区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渔*支队:-

衡山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法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渔业行*主管部门规定。

三审:旷剑波

二审:谭宗阳

编辑: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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