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一周降水量偏少。2日为阴天间多云,有分散性小雨。3日受冷空气影响,有弱降水发生。4日开始天气逐渐好转,昼夜温差较大。预计8日前后有弱降水发生。
一周天气预报
12月2日:阴天有小雨,北风2-3级,气温7-9度
12月3日:阴天,北风2-3级,气温6-8度
12月4日:多云,北风2-3级,气温4-11度
12月5日:多云,北风2-3级,气温4-12度
12月6日:多云,北风2-3级,气温4-13度
12月7日:多云,北风2-3级,气温5-14度
12月8日:阴天,北风2-3级,气温8-11度
宪法宣传——衡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建设美丽衡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扬尘是指地表松散颗粒物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空气环境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主要分为土壤扬尘、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前款规定的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源头控制、属地管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府监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府对本行*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协调跨区扬尘污染防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等制度。乡、镇人民*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和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协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并负责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对全市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开展督查和考核,并负责已进入施工监管的房屋建筑工程及相关联的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市*基础设施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市*维修养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的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养护、渣土施工、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土地已出证但还未进入施工监管的建筑工地、公共广场和停车场施工和养护、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公共场所及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及处理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征拆工程、矿产资源采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国有土地整理项目施工工地和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城市建设用地裸露地面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公路、港口、码头、车站等交通建设工程,公路管养施工,物料装卸、堆放、运输及为交通项目建设而临时建立的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除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外的道路、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设定渣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水务行*主管部门负责水利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违反水资源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耕地平整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对裸露农田采取生物覆盖、留茬免耕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民防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财*部门负责扬尘防治资金保障和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等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松木经开区管委会、白沙工业园管委会、衡山科学城管委会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和相关行*管理部门的委托全面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分别制定建设工程、物料堆场、裸露地面、城市道路、公路等扬尘污染防治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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