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康熙五十三年,衡山县知县葛亮臣以荒籍为重点进行了新一轮清丈。张爱萍认为,此次清丈是编区所建立赋役秩序的延续与落地。这一点也在家谱等民间文献中得到印证,有民人单公璧将康熙五十年接买的荷叶塘内两处熟田于五十三年编入梦字十区单秦户内输纳,而后续类似的买卖田地契约却再无“编入”字样。
似可证明,康熙五十三年清丈使字区赋役区划秩序得到进一步巩固,字区至此完全成为赋役派发、田亩买卖与土地登记的最重要单位。至于成效,其他州县的纷纷效仿,就足以说明废甲编区在衡山的成功程度,“所以罗茶始有废甲编区之恳,备陈积弊之控也”。
如康熙四十四年衡阳知县张廷相开始仿衡山之法推行废甲编区。其初始办法,县志无载,但从湖南巡抚赵申乔数次回复衡阳县的批文可见其废甲编区的最初方案:“编区止论粮石而不问地亩……又将有余之粮归于二区,不足之粮将二甲补足,并非照依丈册”,
内核仍然是均田均甲,故遭到赵申乔的质疑,认为衡阳之法“但仿其名,而未稽其实”,遂以衡山为例对衡阳的废甲编区方案予以修正衡阳县的里甲赋役改革在赵申乔的指导下经过数次修正,最终与衡山相似,但所依清丈册稍显复杂。
衡阳县在康熙三十年有过荒熟并查的清丈,并声称于前明原额之外又丈出荒田若干,但是所谓清出之荒田都是劣役以熟作荒捏造出来的虚假亩额。后来的康熙三十九年清丈也仅复丈熟田,同时清出前明原额外熟田81亩。
废甲编区即是在这两次熟田册的基础上进行的。具体办法是将从前四十五里(都)“照依丈量区数,一都编作若干区,一区之内有田若干,按田问人,其田地塘粮悉照丈册上中下山水乡各则,按田科粮征银。”编区后的都区也成了包含人户居住、田亩坐落、赋役征纳的最基本单位。
如湘乡彭氏买入衡阳胡氏之坟山与田地契约中就载有:“衡阳九都二区地名老山冲”之坟山坐落、“立批字人衡阳九都二区胡玉龙”等士民籍属居里等信息。和湘乡、衡山一样,由于以田粮作为编区立户的依据且不准越区归户,衡阳县编区内所谓的“户”只是一个纳粮户头,与人口登记毫不相关。
其户名下实际承担赋役的人户可以是别区、别都之人,在涉及到跨县的土地交易时,区内户名下的赋役实际承担者甚至由别县的人来充当,湘乡县九溪彭氏就曾于光绪二十四年跨县购买衡阳之田地:“地名衡阳高汉九都二区……粮在九都荆二区册名永兴隆户内完纳,业粮三斗八升正……出卖与湘乡二十五都彭名远公裔……等名下承受为业……从己亥春起任彭更名晰数顶纳完上。”
不论买卖田土的交易人是否分属同一县,都采用了相同的契约文本程式:立契人姓名、田土坐落某都某区地名、亩数、科则、粮载某都某区册名某户内完纳、粮额。细查衡阳模仿成功的原因,除了赵申乔所提供细致可供操作的修正意见外,实际上早在康熙三十一年衡阳就已经仿衡山丁随粮派之例实行随粮带派,消除了粮去丁存之寡丁充差的弊病,这也是此次里甲赋役改革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
祁阳、益阳之“废甲编区”与衡阳最初方案类似,祁阳县的废甲编区实为均田均役,在康熙四十二年由知县陈宗泰奏请,巡抚赵申乔称其“从新编区,如某人住此处,某人亦住此处,即编在一区;又称止论米之均平,无关田之坐落,是照人编区而不照地矣,即江南推收之法也”,
并认为其模仿错了对象,“使此法果良,则江南之栽赔飞洒何为见告不绝也”。因此试图纠正,在赵申乔的数次批文中每有“移知衡山县查照”。
至于祁阳之“各自归户”看似掌握了课税主体“户”,避免了同一户在不同区“完纳零星之苦”,实际上忽略了明清里甲赋役变革过程中户的性质变化———土地和税额成为户的决定性内容,人已然不再充当课税客体,“以地从人”即“照人编区”,实属反其道行之。
因此在归户问题上不得不数次纠正,“查该县初详云毋论各乡各甲并归一处;而续详则云本都者不妨归并一户,别都者另立一户完纳;此详又云在别都者不便归并,令其于某都立户完纳,则该县推收总在本都之内”,故赵申乔提出“止照住址就地编区,除田在本区者准并立一户,其在各处者不得归并”,试图引导祁阳树立以田编区、粮不过区的观念。
但祁阳始终未能学到衡山“就地编区、以人从地”的精髓,最终以“收各乡之田粮汇编区内,计田核粮”了事,“改十六乡为一十六都,都各十区,共计一百六十区”,此区与清初的“甲”仅是名目上的更换,本质上仍是以纳粮户为核心内容的组织,不具有赋役区划更遑论行政区划的功能,实与衡山、湘乡之废甲编区大相径庭。
行“废甲编区”的各州县中,以益阳县最晚,康熙五十年,由知县姚恒推行,“详请废甲编区,听民自便,区不限粮,粮皆亲输”,“设散区、总区,区各有长(散区每甲一人,总区每里一人),专司田粮推收”。益阳的区编制一开始仍受传统里甲规制影响,“每里编为十区,即于区内择人谨司过割”,但由于“惟以地界分里而已,地界既分而户口之盈耗,势不能以强齐。
于是甲既时有增减,有昔有今裁、昔无今设者;区亦私自分析,有以一区分为上下区,并有以一区分为十数区者。”意图十分明显,即试图从人户与田粮两方面着手,与前述湘乡之都甲、都区并行颇为相似,但是由于并不限制不同里区之间田粮的跨区过割,出现了田地在此里此区而粮额登记与缴纳皆在别里别区的现象,
“有人户在此甲田粮在彼区,田粮在此区而人户在彼甲者”,土地在实征册籍的登记与所属人户居址日益割裂,无法形成有效的对应关系。其中以七里最为严重,仅在方志书院田粮中,就已出现多次田亩坐落在“七里”,而征输落在“城里八区、九区,十五里十区”的情况。
由于每个区田地皆是流动的,为了确立赋役征收基准,在涉及田粮买卖过割时特别强调“逢大造之年过割”。粮额不固定,以致最初设立专司钱粮推收的区长也慢慢消失,至同治年间赋役征收已演变成依靠宗族、保甲等中间团体构建的熟人社会网络来完成。因此益阳县名为“废甲编区”,也在实质上突破了均田均役,并以田粮作为编区内容,但是整个规制及后来演变,实与衡山县的赋役区划调整大不相同。
《衡山县志》曾称废甲编区是由赵申乔“奏请定例,颁其法于各郡”,似曾在湖南全省推行。然依史料所见,仅有嘉禾、衡山、祁阳、衡阳、清泉、益阳等十数州县有“废甲编区”之记载,似并未在全省推行,但同时期湖南曾进行过大规模的里甲赋役改革却属无疑。
衡山县一开始都区册籍只登载熟田粮饷,不涉荒田,继任衡山知县葛亮臣在清理荒籍的过程中巩固了新形成的赋役区划秩序,并一直延续到民国初年。而纵观其他县,由于清初虚报捏垦田亩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被迫全额认垦,造成了许多实际上不存在的纸上田亩,而编区后的清丈活动也并未完全解决这些亩上所加之“亩”,故而这些县出现与衡山井然有序之字区赋役区划秩序不同的面相。
湘乡县在循区编都后,立刻将新编都里人户、田地各项开造花名细册送交上宪,请赐印发县,永为定案。由于造册所依据的康熙三十一年清丈册只统计熟粮,荒粮悬而未定,因此在康熙四十六年再次查垦时要求六年后报足前明原额十万四千石粮额,康熙五十三年县令张汉碍于限期只得上报全垦以合部额,
全县民众不得已减弓寻垦,甚至出现亩上加亩的荒唐之举,以“康熙三十一年所丈顷亩并五十三年前续首之垦,统命曰原田,责区图计亩加摊,每现册一亩加摊报垦六分,其平地铺地塘圫竹山,准是纸上加亩,旬日报竣,自此湘之堕粮竟有合额之顷亩册籍矣。”
循区编都的脉络也必须放在这一湘乡堕粮及以捏垦为真垦的历史背景下来考察,才能有更深入的理解。虽然“原田”之上所加之亩实为虚假,但虚假亩数也是按照都区这一赋役区划秩序来进行摊派的,即“责区图计亩加摊”,因此无意中巩固和延续了这一赋役秩序。
而后续减则之请等种种赋役负担的调整,也均在循区编都所建立的赋役区划秩序内展开。而湘乡县的区作为赋役区划,在诞生之初就具有相当鲜明的地缘色彩,在部分都坊,区亦作为地理单元使用,并主要集中在3、8、14、23、27、29—30、32—35、37、39—43等16个都,如“荷叶塘渡,在四十都十区”,
如易氏家谱所载墓葬坐“八都五区”“三十九都五区”。在规制上,基本遵循每都十区的规制,二十七都因地不相连,分为上下两都。另外,在这十六都外,也有相当一部分类似于“五都珈后区”“六都巴江区”“十都石塘区”等的表述,多以同治《湘乡县志》卷1《地理》所载各坊都内地名加一个区字而成。
而这部分“都坊地名区”在契约文书中具有标识田土坐落的功能,并登记在地籍系统中,与作为赋役区划的“区”同时出现并对应使用,如湘乡《谭氏三修族谱》所载祀田一处,“湘乡一都北区菜子塘全业分内地名枫树塘,荒熟水田二十一亩……粮载一都一区册名谭廷才户内分晰完纳”。
总体来看,湘乡县的赋役区划虽不如衡山县赋役区划同为地理单元那么规整,但仍与李玠所均之都之间存在相当紧密的对应联系。